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
(一)科技创新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创新合作奖。
科技创新贡献奖分设一、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科技创新合作奖不设等级。
县科技奖所有奖项和等级因申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申报数不够,均可空缺。
第三条 县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自主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 县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芜湖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县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县科学技术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具体负责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科技创新贡献奖授予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并且已经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人员。
科技创新贡献奖每次不超过8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社会公益及重大工程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并且已经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人员。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不超过8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
第八条 科技创新合作奖授予与我县合作,主要在促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人员。
科技创新合作奖每次不超过2项。
第九条县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县科技奖候选单位(候选人)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
(二)县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驻县单位;
(三)县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其它组织。
第十一条申请县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将实施完成并通过鉴定(评审)的项目按属地、行政隶属关系或专业归口向推荐部门申请,填写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推荐部门对申请县科技奖候选单位(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局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申请县科技奖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专业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主要成员根据县科学技术局的综合汇总和专业组评审意见,提出县科技奖拟授奖项的建议,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综合评议县科技奖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作出各奖项获奖项目、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四条县科学技术局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拟授奖人员、单位和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公告期内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经公示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对县科技奖获奖的人员和组织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标准为:
(一)科技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奖金20万元、二等奖奖金10万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
(三)科技创新合作奖奖金5万元。
县科技奖奖金原则上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县科技奖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查实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予以通报,并在五年内禁止其申报县科技奖。
第十八条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技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县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日县人民政府第45次县长办公会通过的《芜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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